随着P2P网贷行业清退工作进入收尾阶段,大多数出借人已能正确理解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及相关监管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出借人存在认知偏差,误将信息中介平台等同于借款人,在遭遇逾期时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事实上的确并非债务人,法院最终会认定平台没有义务偿付出借人。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周某诉玖富普惠案为例,法院明确认定双方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近年来,由于P2P网贷行业清退工作开展,此类案件已不少见。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和出借人并不存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在回款出现困难后,应当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而非平台。现在的情况是实际借款人在逃废债,出借人诉平台无果,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维护诚信社会,维护合法权益,真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