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卷入一起4.89亿元的诉讼。
近日,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龙股份”,000712)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吉01民初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下称“光大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平安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民基金”)及朱东卫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原因方面,公告显示,2014年5月,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以下资产:投资内容——平安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
同时,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该投资系由招商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商无锡分行负责。
随后,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原告起诉主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原告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原告在招商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其资金损失。
诉讼请求方面,光大长春分行请求判令被告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国民基金、朱东卫向原告连带赔偿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公告显示,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亿元。
对于本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告表示:“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告进一步指出。
官网最新资料显示,中山证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注册资本17.8亿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投资银行、经纪业务、资产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等业务体系。
分支机构方面,中山证券下设全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深圳锦弘和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
股权方面,中山证券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共有2家,分别为锦龙股份、中山市岐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67.78%、6.74%。其中,锦龙股份所持的中山证券股份,有33.89%被质押。
同时,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汇尚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出资比例接近5%,分别为4.94%、4.61%、4.54%、4.49%。
业绩方面,锦龙股份披露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未经审计)》显示,2025年度,中山证券营业收入为5.50亿元,2024年同期为7.76亿元;净利润2110.21万元,2024年同期为1.77亿元。测算显示,中山证券2025年的营业收入同比(与前一年同期相较)下降29%,净利润同比下降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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