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创网 头条资讯 实名举报邢台内丘:揭露官商勾结 工地被暴力抢占

实名举报邢台内丘:揭露官商勾结 工地被暴力抢占

实名举报人:王艳芳 身份证号:132224197604200826, 联系电话:18131850197,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30号。(涉及被殴打、工地被抢)

实名举报人:古青山 身份证号:132224196712022217, 联系电话:17320826227,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东北光村210号。(涉及儿子和怀孕之儿媳妇被多人殴打、工房被抢) 

被举报单位/人: 

1. 内丘县人民政府 相关领导(涉及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2. 内丘县公安局 及相关责任人王某塔 职务:原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已被纪委双规)

3.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及相关责任人郝某红 职务:原局长

4. 涉事个人:李某伟、乔某博(涉嫌组织黑恶势力殴打他人、抢占工地)

5. 涉事个人:李某保(涉嫌组织黑恶势力伤人、抢工房)

6. 内丘镇派出所 涉事警察(涉嫌殴打工人、履职失职) 

一、举报事项

举报内丘县政府相关领导、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李某伟、乔某博、李某保等人涉嫌组织黑恶势力殴打他人、抢占工地、抢夺财产;相关部门履职不力,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 

二、事实与证据

1. 关于13号楼集资续建工程被强占、投入资金遭侵吞的情况陈述

我们是响应13号楼(河北福联·御景城项目)业主集资续建诉求的施工方——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因开发商资金短缺,业主自愿集资委托我们接手13号楼后续建设工作,我们与开发商依规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随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正常施工。施工过程中,住建局雪某军局长以“前期建主体的王某有问题未处理”为由,要求我方停工。停工期间,时任县长李某春、住建局局长郝某红等县领导多次在会议室明确提出,我方需缴纳500万元才能恢复施工。

我们当即提出异议:若不让我们继续施工,只需结清我方已投入的各项费用,我们愿意退场。此诉求我们多次在县级协调会议上提出,也向雪某军局长当面阐明,但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此后,在李某春、郝某红的授意下(附件3:座谈会录音为证,时长3分46秒至5分10秒,可证实住建局原局长郝某红事前已知晓抢占计划),乔某波、李某伟自称“县里安排的人”,带领一群社会闲散人员(疑似涉黑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强行闯入工地,不仅对我方工作人员王艳芳进行殴打致伤住院(附件1:2段现场视频为证),还暴力抢占了整个施工场地。我们报案后,内丘县公安局立案三个月,在王某塔主持下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见附件2),对该治安案件推诿不管,致使施暴者逍遥法外。

不久后,李某春县长、郝某红局长调离岗位,米某辉接任住建分管县长、郭某印担任住建局局长。我们立刻向新任领导反映冤情,希望能讨回公道。然而,在我方工作人员王艳芳因被殴打住院、我们身心俱疲且维权无门的困境下,受黑恶势力胁迫(否则家人安全无保障),李某伟拿着一份《御景城13号楼退场协议》逼迫我们签署,协议中强制要求我们不得上访、不得告状。无奈之下,我们被迫签字,仅拿到15万元的“补偿款”。

事实上,我方在该项目中的前期投入费用及钢管租赁费用合计高达七十余万元,15万元远远不足以弥补我们的实际损失。此后,我们多次向郭某印局长讨要说法,郭局长始终以“等有时间了盘活项目”为由推脱,此事至今悬而未决,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身心创伤。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相关县领导及住建局负责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涉嫌滥用职权、官商勾结,纵容社会人员暴力侵害施工方权益,导致我们血本无归、冤屈难申。

2. 河北福联·御景城12号、14号楼项目,2023年4月委托河北惠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参与相关工作,后由福联地产马工(马显垒)和九海公司孟某华协调古某山负责垃圾清运。施工期间,垃圾清运接近完工时扣押铲车45天,报警后警方以“有经济纠纷”为由勒令停工。惠宁地产与九海公司耗费50余万元后被迫退场,古青山30余万元垃圾清运费未结清,项目负责人窦某增出具书面证明,承诺“后续接手方支付该费用”。

2025年8月31日,窦某增、施工员马显垒告知项目由李某保接手,窦某增另行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4),确认接手方需支付此前相关费用,但后续无人落实。

3. 2025年9月6日,河北福联·御景城施工现场,100余名身着保安服、手持棍棒的人员强制驱赶举报人及工作人员。报警后,警方未有效制止,放任对方动手,导致古某山的儿子、怀孕的儿媳妇及多名工作人员受伤住院;内丘镇派出所一名警察推倒工人魏延召致其受伤(附件5:视频为证),冲突期间警方擅自撤离。当日夜间,李某保通过马某垒找到王某芳,威逼以2.5万元购买存有重要文件及数据的工房(举报人拒绝),并扬言“已打通市县领导关系,宁可把肉喂狼(领导)绝不把钱给狗”(岳某清、石某生、赵某恒在场见证,见附件6)。当晚,工房被李某保手下强行抢走。工地物业监控清晰记录了李某宝抢夺工房的完整过程,然该监控覆盖范围仅约50米,无法呈现50米外工房的去向,以及重要文件、数据的转移主体与具体流向。

当事人据此申请调取事发地周边警方治安监控,以补充关键证据,却被警方以监控记录已失效为由拒绝。事实上,工房附近分布着超市、庙门、酒厂等多处社会监控点位,若警方秉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履行调查取证义务,完全可以通过调取上述社会监控,进一步还原事件全貌。

从法律层面评析,本案中工地物业监控已完整固定李某宝抢夺工房、侵占重要文件及数据的核心行为,该直接证据足以证实其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起始环节。这与盗窃案件的认定逻辑一致——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窃取财物的行为,即便无法完整追踪财物转移的后续路径,亦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定性。同理,不能因50米外缺乏监控佐证,就否定李中宝前期抢夺行为的违法性。警方单纯以监控失效为由推诿取证,既不符合刑事案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法定要求,也难以打消公众对其怠于履职、偏袒一方的合理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立案后,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本案中,警方既有义务核查已掌握的物业监控证据,也应主动拓展取证渠道,调取周边社会监控,而非简单以证据不足为由搁置调查。唯有严格依法履行侦查职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截至举报日,打人凶手、涉事警察均未被处理,举报人自行承担医疗费,经济损失未获赔偿。

 三、诉求

 1. 依法依规查处内丘县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 依法追究李某伟、乔某博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的法律责任;

3. 责令相关责任方赔偿举报人因被迫退出御景城13号楼工地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开除内丘镇派出所涉事警察,责令其向被打工人魏某召公开道歉;

5. 依法追究李某保组织黑恶势力打伤工人及孕妇、抢夺工房的刑事责任;

6. 责令李某保或12号、14号楼项目接手方支付古某山垃圾清运费30余万元,并赔偿举报人所有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四、附件清单

1. 王艳芳被殴打现场视频2段

2.内丘县公安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3. 郝某红知晓工地被抢相关座谈会录音(时长3分46秒至5分10秒)

4. 窦某增出具的垃圾清运费及相关费用支付承诺书面证明 

5. 内丘镇派出所警察推倒工人魏某的现场视频 

6. 岳某清、石某生、赵某恒关于李某保威胁言论的见证说明  

此致敬礼! 

举报人: 王艳芳(签名或手印)

举报人:古青山(签名或手印)

2025年11月3日

文章来源:https://www.xhwxfzg.com.cn/zdgz/2024.html

内容出自:http://www.jjgcfzw.com.cn/nyjj/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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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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